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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凯:中华民国崩溃的经济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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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政治经济学、国家经济学与宪政


研究民国经济史的重点是与当代新政治经济学、国家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有关的问题:国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最近国家经济学的正式数学模型将霍布斯有关国家的思想数学化了。有名的霍布斯丛林假说认为在没有国家制度时,每个人都是其他个人的敌人,他想尽办法偷抢人家的财产,也想尽办法不被别人偷抢,在这种没有国家制度的条件下,大量资源被用于从事偷抢和防止被偷抢的活动,因此生产活动不可能发达起来,而偷抢在结成人群的团体之间发生时,就是战争。按照李克的模型,当王权出现时,它能通过税收(严格而言可被视为一种大偷大抢)创造公共财政,用来支持其奢华的生活,同时用它支持司法、执法系统以惩罚其他人的偷抢行为。因而这种被霍布斯称为利维坦的政府权力成为交易中进行仲裁的第三者。它可能有效地改进交易效率,促进分工的发展和生产力进步。按宪政经济学的思想,私有产权不可能由看不见的手产生,而是需要合法的强大(因而可信)的国家警察暴力为基础。但是由于国家惩罚偷盗的权力以统一、垄断和强制性暴力为特征,所以它很容易被执政者利用来侵犯而不是保护财产权。而如何形成合法、强大的国家暴力用以保护财产,扼制偷盗,但同时找到一种机制能限制这种国家暴力本身的偷盗行为,就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当清朝国家权力在执政者垄断政治的条件下被用来追求特权阶级利益和损害社会利益(所谓国家机会主义)时,清末的经济发展的落后和停滞就发生了,而当国家机会主义使政权失去合法性,因而使强大合法、统一的国家暴力崩溃时,民国初年的社会动乱就发生了,二者都造成交易效率低下,分工发展迟缓,生产力进步缓慢。

 

西欧是从几个世纪的动乱中逐渐形成国界不可侵犯的概念,既保留了政治不统一,又维持了一定时期的相对和平,因此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使以上国家功能的两难得以解决。这是欧洲经济发展快的动因,但其代价就是战乱连绵(三十年战争、百年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美国用联邦制度、三权分立、普通法、宪法司法(国会立的成文法可适当程序被成功诉讼,成为违宪和非法)和用宪法严格限制国家权力等一套制度和自由、平等的意识形态在一个统一、实行地方自治的大国内解决了上述国家功能的两难,因而使其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成功的国家。

 

清末民初中国经济发展的迟缓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寻找解决国家功能的途径过程中逐渐滑向统一合法的国家暴力失效,出现类似霍布斯丛林的军阀混战局面。

 

严格而言,如果军阀形成多个小国,并形成国界不可侵犯的秩序,则军阀割据有可能象欧洲一样形成多国平等竞争的局面。1920年代以广东军阀陈炯明为代表的地方自治、联邦主义思想(所谓联省自治)就代表了中国朝这一个方向发展的可能性。

 

但是这种方向最后被代表用武力统一中国趋向的国民党军队击败。当时外国对各地的军阀政权不予承认,由于当时外国的承认对各地军阀政权的合法性及经济军事援助至关重要,所以在外国的鼓励下,各地军阀大多以统一中国,争取外国承认的全中国统治合法性为目标。外国选择一个统一的中国作为打交道的对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军阀混战。如果中国的军阀可以象美国各州在独立战争时一样,在本省实现议会政治,与外省和平谈判关于形成联邦的条件,中国仍可和平统一。但大多数军阀选择了军事统一,而这种选择与大多数中国人相信的意识形态有关,他们佩服不尊重游戏规则的刘邦,而不佩服尊重游戏规则的项羽。

 

这也与清政府的国家机会主义行为给中国人树立的行为榜样有关,中国人与中国人打交道时,从未有"玩的就是公平(fair play)"的概念,因此陈炯明关于各省之间缔结各省同意的条约(宪法)通过和平统一方式发展出美国式的联邦制的想法得不到其它军阀支持。与此相较,英国人与中国人打交道时,耐心争取中国政府自己同意的条约,就显得特别难能可贵。美国人在独立战争后各州之间不发生军阀混战,很大原因,也是英国人治理美洲殖民地时实行地方自治,尊重各州议会和州宪法的行为为独立后的美国执政者树立了良好榜样。

 

民国经济史分为四个阶段:民初实现宪政的阶段(1911-1915),军阀混战时期(1916-1927),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1928-1938),及抗战和国共内战(1938-1949)时期。我们在此小节其余部分讨论第一阶段,而在其余四小节记述其它三个阶段。

 

侯宜杰的《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是本关于立宪与经济发展和中国商人阶级成长的关系的杰出著作。此书详尽地记载了清朝末年中国的商人是中国立宪运动最强大的推动力之事实。在推动立宪过程中,各级商会形成网络,并逐渐学会英国式商会的自治和民主管理。在预备立宪公会等组织中,商人占明显优势。商人们认识到"今日中国之政治现象,则与股份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国之下未由发达,故振兴实业之关键在于通过立宪确立法治,限制政权,保障民权来改良政治环境与政治组织"。胡绳先生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中也引张謇之言为证,清朝当局"但有征商之政,而无护商之法","商之视官,政猛于虎"。当时这种绝君主专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约,只有法制,没有法治。君主"超然于权限之外","官员游行于利禄之中"。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16/5/30 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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