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点击爬行
冼颖瑜、梁丽霞、高燕兵:
刘柱强:返乡调查日记
陈浩鸿:liuheqai
董磊明:村将不村——湖北
黄宗智:舒尔茨理论的对错
李秀林等:黄石村的服务业
陆雪玲等:东江河上的平凡
薛雁等:黄石村外出打工调
陈彦涛等:琐碎的农村生活
严伟坚等:一个多种收入的
薛雁等:黄石村的外出打工
张威等:黄石村的医疗与医
张威等:黄石村的政治与
薛雁等:黄石村的加工业调
张威等:黄石村的农地与农
连滩镇发展状况调研报告
谌新民、杨永贵:民工短缺
郭璐:黄石之旅
林雨浩:西南村调查
高广成下乡日记2篇
 

韩元钦:应充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

作者/来源:秋田 点击次数: 1800

应充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

作者:韩元钦

       近十年来,在继续探索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如何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种贬损农村集体经济的倾向。它影响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相当的负面效果。要以农业为基础,就必须给农村集体经济以充分重视,这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一、贬损农村集体经济倾向的表现

        贬损农村集体经济的倾向,有各式各样的表现。其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种:一是在认为集体经济就是合作经济的前提下,从根本上否定合作经济,自然也就否定集体经济。二是把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分开,容忍合作经济,贬损集体经济。三是不是一般性地贬损集体经济,而是专注于贬损改革后在我国农村新形成的社区合作经济,否定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营层次。

       贬损倾向的论据,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具有较大迷惑作用的是:(1)认为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力水平低,所以不需要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2)认为农业的自然再生产特点使它适宜于分散经营;(3)说农民怕合作,患有“恐合症”;(4)把集体经济等同于“财产归大堆”、“重吃大锅饭”、“重搞政社不分”;(5)认为强调集体经济将会损害甚至否定农村体制改革的成果。

         以生产力水平低和农业具有自然再生产的特点,来否定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的必要性,在理论上并没有多大说服力。因为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在近现代条件下,即使在以手工劳动为主或工场手工业阶段上,合作社对于劳动者也都有自己的用场。而农业的自然再生产特点,也不足以否定农业对于合作社的需求。至于说农民患有“恐合症”,则是缺乏分析的武断之词。实际上,农民对于合作服务、合作开发、合作积累、合作保障的需求,都是十分强烈的。例如,1995年在全国25省区的“百县百村”所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4%的村干部和农民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所以对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有强烈的需求,说到底,是因为这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全面发展。

        把集体经济等同于“财产归大堆”等一类论据,具有突出的恐吓效果,因为它很容易使人想起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弊端。其实这种“归大堆”、“大锅饭”等错误做法早已纠正。经过1978年以来的改革,我国农村在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基础上,创立了以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集体经济在新的条件下的又一种实现形式。实现形式的这种变化,是进步,是改革,意义重大。

        但是社区合作经济的集体经济属性从根本上说并没有变,所以我们仍然坚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当然这是指在双层经营体制这种新的实现形式意义上的集体经济,这同回到旧体制去完全是两回事。硬要把集体经济不加分析地归结为过去的公社体制,说成是“要搞旧体制的复归”,表明了贬损论者对农村改革的设想就是要改掉集体经济,而不把改革看作是要为集体经济寻求更加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活力的实现形式,看作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

       在弄清楚以上的问题之后,就不难明白,重视集体经济建设,恰恰是巩固和发展农村体制改革成果的不能回避的任务。因为只有加强集体经济的建设,才能保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有效运行,才能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使它更好地发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功能。

        人们知道,在我国,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它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则是指农业以至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这些基本概念,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的。上述贬损农村集体经济的几种观点,都偏离了《宪法》的有关规定。

更大的问题在于,贬损农村集体经济所造成的思想混乱,同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情景非常难以适应。

        从实践看,改革以来的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区分为“全指”和“特指”两种类型。全指,包括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诸如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经济、正在改革的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经济等。特指,只包含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它是在人民公社体制的基础上,引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形成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新体制的合作经济。这种合作经济的类别名称,先是叫作地区性(或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后来改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则将其称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编辑:huj26 添加时间:2009/6/30 12:09:24
当前页:1/7 : 首页 : 上页 : 下页 :尾页: 转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