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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靖:保障进城农户承包权正在摧毁中国村庄

作者/来源:胡靖 点击次数: 2225

    中国市场化、城市化和农地制度的改革,已经在各个村庄内部形成了严重的农民分化。目前,各类农民,只要他们没有改变其村民户籍,在中央政府的各类文件中,都是一个称谓“农民”、或“农户”。这种粗糙的概念使用。其实就是刻舟求剑。使得政策远远不能达致其预想的效果。也使得政策里的私货越来越多。最典型的是2006年以后,政府对农业实行的直接补贴政策。本来这种政府补贴应该是对生产过程的补贴,以保护农民作为生产者的利益。但是,在各个村庄,政府却是按照承包权证进行补贴划拨,直接把补贴打到各个承包户村民的账户上。而很多外出打工的农户,并没有务农。却享受了这种补贴的大部分。所以,这种补贴其实就是“承包权”补贴。

    农民的分化已经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村民。很多村民不一定是农民。但农民一定是村民。村庄里的村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真正在村里居住、务农的农民。他们具备了农民的100%的性质。国家的农业政策应该主要是针对他们、保护他们。而不是剥削他们、欺压他们。他们才是社会的最弱势群体。这是第一类农民。第二是半城市化的农民。即户籍仍然是村民户籍。但是工作在城镇、生活也多数时候在城镇。这部分村民是村民中的大多数。他们是第二类村民。第三部分是已经或基本城镇化了的农民。这部分农民已经改变了村民户籍。工作在城镇、生活也在城镇。已经市民化。但是仍然保有村庄农地的承包权。按照政策,村集体不可能收回重新发包。这是第三类村民。这三类农民在土地上的利益并非一致。第一类村民严重依赖农地和农业。第二类村民主要依靠打工。第三类村民取决于其在城镇的就业状况。与其村民身份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改革对此却一直不加区别。政府在提“保护农民权益”的时候,胡子眉毛一把抓,多数时候其实就是在牺牲第一类村民的利益,实实在在保护第二、第三类村民的“利益”。因为这符合国家目前工业化、城市化的利益格局。符合目前这种暂时稳定的社会需求。

  陈锡文主任2015年12月8日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说“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提高农民进城落户积极性、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就是在继续强调保护第二、第三类村民的利益。目的性很强。但是这种“保障”对于没有进城的第一类村民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陈主任没有说。没有说,并不等于这一一贯的农业政策对第一类村民的严重掠夺、损害就不存在。而事实上,就在改革顶层不断强调要“稳定承包权”、“保障进城农户承包权”的同时,全国多数村庄第一类村民的痛苦的处境越来越严重。全国多数村庄的凋敝、污染越来越严重。从制度改革到这种严重后果,完全存在必然的逻辑关联。

  追踪索源,农地改革的错误,在1984年取消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的第一颗扣子错了以后,就基本上是一个一错再错、错上加错的“路径依赖”。陈锡文所说的“保障进城农民的承包权”,和以前的“15年不变”、“三十年不变”、“长久不变”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同义反复。由于已经形成庞大的决策集团的利益格局,要矫正这种错误的路径,非常困难。

  首先、发轫于1979年以后的农地经营制度改革。在1984年以后,逐渐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这是一种逆组织化的改革方向和过程。是政策错误、理论错误、舆论错误共同喧嚣的结果。什么才是正确的方向呢?无论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还是现代资本主义的产业组织理论看,组织化才是现代产业,包括是农业发展的唯一正确的方向。原因很简单,只有组织化才能实现斯密分工和技术进步。但是,农业中的组织化并不等于企业化、公司化。也并不等于必须采取呆板的集体经营、集体劳动。组织化应该有非常丰富的方式。1958年以后的人民公社在组织化的大的方向上是正确的。也成功地通过组织化实现了斯密分工,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在中国基本上实现了水利化。其30年历史,留下来的8万多座大大小小的水库、数十万公里的灌溉渠道,就是例证。它足以说明组织化确实是乡村发展的一个正确的方向。是农业经营制度的一个本质的突破。但是,人民公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组织方式,或经营方式有一定的缺陷。即多数生产队基本上是以企业化管理替代了农业需要的特殊、灵活的统一经营管理。以致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激励问题。这些在激励机制上的问题演化成为了生产队的不同绩效。按照杜润生、万里等改革权威的说法,就是三个1/3。1/3的村庄搞得好,1/3的村庄一般,1/3的村庄搞得差。面对历史,这些权威其实也不是在搞全盘否定。生产队的这种激励问题后来被舆论一致批判为“大呼隆”、“磨洋工”、“瞎指挥”。这种对经营方式的批判以偏概全、走向极端,但多少还是有些道理,揭示了人民公社在生产过程中的具体的经营制度的问题,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农业的分散性、季节性、多样性的特点,不能采取企业化的管理方式。而是应该是家庭经营方式。让农业劳动者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性。如果改革局限于对人民公社经营方式的改革和调整。则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组织化就不会中断,就可以延续下去。不至于出现愈演愈烈的“三农”问题。不幸的是,“真理超出一步就是谬误”。改革将对人民公社经营方式的批判,上升为对人民公社集体产权的否定和对农业组织化的全盘否定。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16/3/7 22: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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