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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靖:农地承包权不是财产权

作者/来源:秋田 点击次数: 1968

  

   改革一直在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大、更多的“财产权”。这种言论听起来确实高大上、很舒服。有天上掉馅饼砸农民脑袋的感觉。但是这种“财产权”究竟是什么呢?究竟有何意义呢?这是需要深入分析、讨论的。其实,改革所言的“财产权”主要就是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林地的承包权。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庄里的农地资源都不是农民的,而是集体的。农民和集体,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或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方式。改革要把这种由“集体所有”衍生出来的各种权利,通过政策、法律强制赋予其“财产权”意义和地位。表面上是在强调“农民”的权益,实际上却是在瓜分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这对于村庄生产力的整体性,可能是一个非常危险、非常错误的发展方向。

  首先在法理上不通。《宪法》第十条对农村耕地、宅基地和林地的性质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一直备受攻讦。但不管其是否“产权模糊”,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土地产权肯定不是分散的农户独自所有的。这里需要一点系统论的常识。农民所有,与农民集体所有完全是两回事。集体自然是农民的集体,农户的集体。由“集体所有”衍生出来的一切权力,均需要由集体决定。而不能由分散的农户自行决定。集体在决定产权的分割和经营方式的选择时,有资格、有能力从村庄资源的整体性出发,从组织化和分工的角度出发。因此,集体是可以获得系统性、整体性利益的。这是一种特殊的“集体红利”。而分散的农户则完全不可能获得村庄系统性、整体性利益。所以从生产力角度,集体经营显然较之农户经营要更胜一筹。这是理解“集体”的第一点。第二,这些由“集体所有”衍生出来的权利,如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以及决策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等,并不具备独立的产权性质。即不应该有“物权”性质。打个比方,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是王小二的。他可以决定其利用方式。自己用可以,租出去也行。还可以用于银行抵押。现在王小二把它“承包”给周小三长期使用。但改革却说,应该要赋予周小三房子的“财产权”。还要禁止王小二侵犯周小三的权益。结果就是王小二不仅收不到一分钱的“承包费”,还失去了房子的其他的一切权力。实际上被架空、被褫夺。而周小三在政府的启发、鼓励下,倒卖、抵押“承包权”,获得了10万元的利益。现在的问题就是:房子的“财产权”究竟是所有者王小二所有?还是“承包者”周小三所有?显然,改革,一直支持房子的“财产权”是周小三的,而不是王小二的。这种违背常理、常识的改革,若以法理来较真,必然就是强盗逻辑。根本无法服众。但不幸目前的农地改革就是如此。既然承认土地是“集体所有”,为什么要赋予分散的农户土地的“财产权”?如果要赋予农户的“财产权”,为什么不修改宪法,取消“集体所有”?

  改革,关乎亿万农民的利益,就应该师出有名、正大光明、堂堂正正。农地集体所有,不仅是一个“生产关系”的问题,更重要的它还是一种村庄整体性生产力发展必须的“生产方式”。

  其次,农地的产权,与资本的产权很不同。资本的产权可以分割、流转。所以资本市场会异常繁荣。但农地的位置固定、性能稳定。而且农地有特定的自然整体性。自然整体性是指农地的水源、土地、物种、气候等之间具有天然的、密切的内在联系。这就是庄子所说的“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由此才构成了农业资源的特殊的农业价值。所以,农地是不能胡乱分割的。没有自然整体性,就没有农地、就没有农业。在一个自然村里,河流是谁的?你能依据科斯的产权定理说是王小二的吗?如果是王小二的,那么河流里的水是从周小三的山上流下来的。周小三在山脚下修一个水坝,扭转水的流向。该河流就没有水源,就只有报废了。所以,村庄农业资源正确的产权安排一定需要建立在自然整体性基础上,才会产生积极的意义。无原则地以私有产权分割自然整体性,会非常愚蠢。这种自然整体性必然对称性要求农业资源的产权要有相应的完整性。村庄里的河流、山地必须既是王小二的,也是周小三的。才不会出现山上、山下打架现象。在这个角度看,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度有其深刻、合理的生产力内核。改革,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因为只有集体所有,才会统筹、适应山地、水源、河流的各种自然关系。相反,如果以私有产权分割农地的整体性,而且把这种整体性分割的非常细碎,必然导致整体性被分割、破坏。最后就是一种村庄的“私地悲剧”,就是一种“囚徒困境”。山下的王小二,平常河里没有水。山上的周小三,暴雨来临,就任其大水漫灌。这种农地产权制度就会完全失败、彻底失败。村庄里的所有村民成员一起倒霉。所以,市场化改革、产权改革一定不能忘记资源整体性底线。不能无原则、无底线滥用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明晰”。

  整体性的道理其实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它说明“财产权”这种馅饼千万不能乱砸。比如,王小二生活在一个和睦的家庭里,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各个成员一般都有各个房间的使用权。并且家庭随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使用权的调整。外人无权干预。更不能为这个家庭强制设定各种“财产权”的游戏规则。不能说客厅的“财产权”是谁的?厨房的“财产权”是谁的?卫生间的“财产权”又是谁的?幸福的家庭一般就是家庭内部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度。产权在家庭外部非常清晰,有房产证。但在内部,则非常模糊。厨房、客厅、卫生间,每个家庭成员都可以随意使用。不用交易,不用“流转”。如果改革,一定要赋予每个家庭成员清晰的“财产权”。把各个房间的“财产权”明确归属。同时,还不断鼓励、允许家庭成员可以自行抵押、交易其“财产权”。则必然就是在这个家庭内部人为制造矛盾破坏和睦气氛,最后导致家庭彻底瓦解。这种表面高大上的“财产权”改革,究竟是在做好事?还是在做坏事?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16/9/22 14: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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