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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永桂: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探讨

作者/来源:许永桂2014级研究生 点击次数: 2817


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研究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对于发展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历史和实践意义。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现状和问题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2.1.历史背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突破人民公社单一农业公有制形式,建设新农村的一种体制创新。1978年秋,安徽遇到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旱。原先实行了近二十年的人民公社制度产生了桎梏作用。当时的中共安徽省委决定: 凡集体无法耕种的土地,可以借给农民种麦,鼓励农民开荒多种,谁种谁收谁有,国家不征公粮,不分统购任务。凤阳县小岗村生产队18户农民,冒着挨批、挨斗、坐牢的风险,分田包干到户,翻开了中国农村发展史上新的一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改变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在不违背宪法规定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大环境下,大胆创新了新的生产经营方式,极大刺激了当时劳动力的积极性和生产热情,粮食产量走出了历史的最低点。有数据统计,1984年中国农业总产值达到了2380.15亿元,比1978年的1117.50 亿元增长了近113%;人均粮食占有量达到400公斤,接近了了当时世界人均粮食占有量的平均水平。不仅如此,当年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了910.4元,比1978年的634.97元增加275.43元,增幅为43.39%,而在1952-1978年的25年中,农业劳动生产率也仅仅提高了28.29%。

  现实中的实践创新形式最终获得了国家的承认,并从法律上取得了正式地位并一直实行到今。

2.2.理论依据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是对传统中国(1949-1978时期)的微观经营体制的创新,其成功并广为应用的重要理论基础涉及到传统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等理论。

2.2.1 交易成本理论

  传统中国经济中的人民公社社队组织下的农业生产,更多侧重大锅饭的分配体制,导致了社员劳动积极性不高,搭便车行为严重。采取统分双合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交足国家的,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方式是一种固定租金模式,张五常在《经济解释》里面谈论了地租问题,给予了论证分析,该种方式能够解决经营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获得更大的产出。

2.2.2 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在利润激励上,私有企业比传统的国营企业强。产权理论指出,没有产权的社会绝对是一个效率低下、资源配置无效的社会。高效的产权配置要求具有以下特征: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和可操作性。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不违反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区别开,在坚持集体所有的宪法地位下,将使用权赋予本集体单位的成员(明确性),而且不断改革,发展到30年承包权以及长期不变(专有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的有限流转(可转让性),有效稳定了农民的心理,契合了中国农业经济的传统(可操作性),有效刺激了农业的生产。张五常认为,所有权不是关键,使用权的稳定,才是刺激要素。

2.3.发展现状与问题

  1999年,中国粮食产量5.08亿吨,比1978年增加两亿多吨,生产能力已稳定在5亿吨以上;成为世界最大产粮国。1999年,肉类产量5953万吨,蛋类产量2080万吨,奶类产量790万吨,分别是1978年的5倍、7倍和8倍;水产品产量4100万吨,是1978年的8倍多 。中国农业取得如此大的成绩是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不开的。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言,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在长期的发展中,这种生产经营模式逐渐暴露了很多问题。

  第一,就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下的土地划分过细,片状、不规则形状土地随处可见,尤其是单户农民所拥有的承包土地分布分散,在现代社会对农业的新需求下,无法实施农业机械化和推进现代化的生产作业方式,小农经济明显,无法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据笔者在2016年春节期间于粤东农村的访谈中了解到,公社化时代的农村土地分布,也存在田垄等自然分割,但是是为了土地的划片规划经营之目的而自然形成。在分田到户开展以后,随着本集体单位人口的逐渐膨胀,土地承包权不断切割使得土地的破碎化严重,违反了农业作物生长的基本特性,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大量并存,对规模效应是一种削弱。

  第二,不断推进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不变,使得早起的农户获得了承包权,但是又无法在后期随着人口增长做调整,侵犯了本集体单位中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很多集体成员在外打工,田园抛荒严重,甚至已经将户口迁出本集体,但是长期霸占承包权。笔者曾经于2015年8月在广东省紫金县南岭镇高新与彩头等村做调查发现,该村1200人中,只有200人留守,其余人都在深圳等地务工,田园几乎无人耕作,荒草凄凄。在笔者所在的家乡,离城镇中心越近的村庄,这种情况同样严重存在。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理所的调研显示,广东土地抛荒现象十分普遍,全省各地皆有零星分布。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16/3/20 23: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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