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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城乐:科斯定理与中国农地流转制度的逻辑

作者/来源:雷城乐 点击次数: 1180


罗必良与其课题组对科斯定理进行了反思,并尝试论述中国现有农地流转制度的问题。其认为,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三权分置为基础的农地流转制度不一定会产生预期的效果。

1. 关于科斯定理的两个疑问

1.1. 交易成本替代问题

科斯强调产权应界定给有能力的人或者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主体。问题是, 谁是这样的主? 难道发现更有能力的产权主体就是免费的? 事实上,科斯在放弃了零交易成本的不真实假设之后,却用一个“发现成本为零”( 甚至是界定成本为零”) 的假设替代了。罗对科斯观点的质疑主要在于,科斯将政府界定产权视为外生给定,与其外部性内生化的处理范式未能保持一致。

尽管科斯看到了通过产权界定来提高效率的可能性,也看到了相关经济主体通过产权交易来提高社会福利的限制条件,但他将希望寄托于政府。他认为,通过政府来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产权界定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易活动,与其他商业交易并无区别。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形下,产权界定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谈判与缔约实现的,政府的出现并不表明产权的界定就是免费的。从效率角度而言,自愿缔约与界定至少还有“一致性同意”的效率标准,但政府裁决则可能因信息不充分而导致偏差甚至“歧视”,既失公平又损效率。庇古将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寄期望于政府的干预是不恰当的,同样,科斯将降低交易成本寄期望于政府的产权界定,也是不恰当的。科斯一方面批判了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依赖政府干预的庇古传统,强调受到外部性影响的双方可以经由自由交易而实现帕累托改进,但另一方面又主张通过政府产权界定以替代私人自愿交易来解决产权配置问题,显然缺乏逻辑的一致性。

1.2. 产权界定的关联性问题

罗认为,科斯不仅忽视了产权界定的外生给定问题,同时也忽视了产权界定的相互性问题。

第一,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于不同的产权客体,所隐含的潜在交易成本是不同的。在产权已经界定的情形下,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环境条件的变化( 资源多种价值属性的相对重要性发生变化) 与学习机制( 如对资源价值属性与市场机会的新发现) 的作用,人们会发现原有的产权安排可能隐含着非常高的交易成本, 从而会面临”问题——不断变更产权会引发预期不稳定性,维护原有安排则牺牲潜在收益。产权具有重要的行为预期功能,产权稳定和产权清晰同等重要。即使产权明晰,产权不稳定导致的预期不足必然会引发对资源的掠夺性使用。因此,节省交易成本的努力显然不能过度依赖于产权主体及其权利边界的经常性调整。

第二,农地显然具有技术可分性, 并便于进行灵活多样的产权配置。一般地,从化解监督成本与改善自我激励的角度来讲,农户家庭是土地经营最有效率的行为主体。问题是,土地资源利用涉及到要素的相互匹配。土地本身并不是决定产量的唯一因素,土地生产率是众多因素的函数。例如,在某些地区或者对某些种类农作物来说,灌溉是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由此,在农业经营中,农户必然面临地块处置私人性与农地灌溉公共性的矛盾。所以,对于某些可分性差的物品而言,有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是私人。由此提出的质疑是, 当一项资源不是独立地被利用,而是多种资源一起配置的时候,产权界定给谁是恰当的呢? 科斯并未关注这一情景

2. 农地产权的特殊性

2.1. 农地的获得

周其仁区分了三类土地产权的获取途径: 一是经过自由交换契约获得产权( 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 ; 二是通过国家干预的土地市场在形式上获得产权; 三是通过国家强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经过市场途径获得土地产权。显然, 这三种情形下的产权强度具有依次弱化的特点。由此人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判断,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它们具有不同的产权强度及其稳定性,并且具有进一步改变的可能性。

家庭承包制度下农民所持有的平均地权,是经由国家强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经过市场途径获得的。其内在逻辑是:

( 1) 由于地权是国家强制界定且无偿赋予的,其权利边界及可实施内容必须受制于国家。一旦国家意志发生改变,土地产权安排就有变动的可能,从而决定了农地制度的不确定性。

( 2) 国家的代理人是政府,政府既是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最有效的实施者, 也是产权残缺和产权歧视的主要制造者,隐含着产权模糊的风险

( 3) 集体所有制所决定的农户成员权的同质性以及对地权的均等性,决定着保障地权稳定的效率目标必须让位于公平目标,使得因人地关系变化而进行的产权调整无休无止, 内生着土地细碎化与预期不稳定的制度缺陷。

( 4)国家对产权的随意干预以及由此形成的产权模糊,可能导致社会伦理与道德规范的改变。第一,当政府强制进行产权界定并随意变更产权使农民预期不稳定时,农民的短期行为势必盛行,导致对土地的滥用与破坏,由此引发土地伦理的沦落。第二,对土地的肆意使用,必定会引致利益相关主体对土地产权的不尊重,而政府产权模糊化的示范效应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相互不尊重,使得产权侵蚀与地权纠纷成为普遍现象,这又反过来成为政府进行产权干预的借口。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18/4/20 1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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