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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再议土地改革——中国和印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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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中印之间一个最重要的区别,是中国的“家庭责任制”并非向土改后“私有小农”的简单回归(Griffin et al., 2002)。公社的解散,至少在正式的法律层面,既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也没有触动农户的平等地权,恢复的仅是人均土地的使用权和以家庭为主的劳动方式。程度不等的阶级分化主要源于市场因素。城市扩展还造就了一批寄生于征地款和“城中村”地租的人。但土地、阶级关系和阶级权力的转换,仍然已经导致深刻的社会和合法性危机,因为其方向有悖于现存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去集体化的许多后果,是“非公地悲剧”的典型案例。只是多数农民毕竟留有土地这最后的防线,特别是集体土地保留着维护农民和农民工生存资料安全的功能。他们进城后,自己的地可以交给家人耕种或在村内“流转”,养育留守的老人和孩子,也可以在必要时回乡务农。


  这种离乡与被剥夺土地的分离独一无二,正是中国的“廉价劳动”在国际市场上成为“比较优势”的秘密。如此二元结构使得农民工的工资能低于其家庭再生产的成本,同时也帮助中国避免了无地流民动乱或触目的都市贫民窟(温铁军,2005:第3章; 贺雪峰,2007; 吕新雨,2011)。国家因有平等地权这样的社会主义储备,能部分承载资本升值的成本,并把乡村当作社会的安全阀,从而放手与资本合作,真是绝大的讽刺(Day, 2013:192-193)。中国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中这一剥削与保障并存的两重性,对资本主义全球扩张隐形而巨大的贡献,有待理论的概括。如果在全球层面,工业化已不再依赖乡村积累,那么经典农业问题的资本维度或可认为已被超越(Bernstein, 2009),但至少中国例外。即使在印度,资本主义同时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转型也继续着资本和劳动商品化的过程(Byres, 1996)。如前述,资本主义永远不可能为这两个亚洲巨人的庞大农村人口,无论在农业还是工业中,提供足够的工作和收入,使他们彻底无产阶级化。


  中国土改的平等主义原则,从集体化到去集体化,一直坚持下来。这一事实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中国的持续发展。近年来,官员和开发商们为了商业利益抢占或强占土地,引发冲突,使得土地私有化表面上呈现合理性。然而,如果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农民就可能被惑或被迫卖地,从而失去生活保障。在全球南方,在对国有、集体、部落及其他类型的公有土地猖狂掠夺的背景中,这种担忧是很现实的。在印度,债务、破产或伤病等紧急情况都可能导致失地、移民和城市贫民窟蔓延。在中国,与农业的资本化和市场化同步,进一步的私有化会迅速引起分化。一方面是土地向(新)地主、房地产和其他投机商、农业产业化资本家和跨国公司手中集中,另一方面是小生产者和共同体失地、被雇佣、被驱赶、被毁灭。已经受到众多关注的现象是土地流转后,会种地的人没地,有地的人不会种地或圈地囤积;种田补贴给有地而不是种地的人;村民分化,形成新的雇佣剥削关系;受政策扶植,包括资本企业的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势压倒小农;以及由逐利资本控制的、以套取财政补贴为目标的假合作社。


  将土地作为商品的观念,既与传统亦与社会主义的观念相抵触。后者视土地为公共财产,涉及自然权利或社会权利。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人口仍然最大比重地承担着全球主粮种植和食物生产,在任何负责任的政策考虑中,农民都不能是“现代化的牺牲品”(Watts, 2009:267)。他们将在反向的转型运动里,找到自己的主体能动性,追求“对作为永久公共财产的土地的理性利用”(Marx in Bensaid, 2002:313-324)。今天,为了应对“人类面临的两个最大挑战”——环境和贫困,唯一的替代方案是保护耕作者及其土地,并对私人大地产实行再分配 (Pogge, 2011:335)。在中国,以“耕者有其田”为本,才能背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发展新乡土主义、创造生态农业、健康生活和政治参与三头并进的新型道义经济,支持直接生产者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真正组织起来(张路雄,2012;贺雪峰,2013;吕新雨,2010,2012;Lin, 2013:ch. 7)。


  回到“印度为何落后于中国”的话题,土地革命给了中国以怎样决定性的优势?失去这个优势又会有什么恶果?为了印度人民的福祉,重振激进的土地纲领是否必要?阿玛蒂亚•森的提问十分重要,但唯有直面土地这个根本问题,才能回答。只要印度的社会不公正和等级排斥依然与不平等的地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再分配式土地改革就仍然具有充分的理由”(Harriss, 2013:354, 362; Courville and Patel, 2006:5-12)。中国改革后国民生活水平有令世人瞩目的整体提升,但如果没有革命和改革前30年经济结构、社会关系和人力投资的储备,包括平等地权和集体土地,这样的成就并无可能。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仍然是农民和农业安全的最后基础,也是农村再组织的必要条件。更广阔范围内的比较经验,也大量证实了土改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需要特别澄清的是,所谓产权明晰是为土地金融化市场化开路的,旨在实现土地的“财富效应”,而不是农业增长。因此土地改革在21世纪的规范价值,正在于它拒绝“对社会矛盾个体解决的幻想,即建立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Bernstein, 2009:253)。孤立分散的私有小农经济在印度和中国都不是出路,过去不是,今后更不可能。如果说印度终究需要政治决心以推动地权平等,那么面向乡村建设和农民再组织的政策重构在中国同样紧迫。惟其如此,这两个伟大的国家和人民才有可能更新各自的政权和政策定位,冲破资本主义(以及前资本主义)和发展主义的罗网。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16/3/28 12: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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