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善农副产品收购办法。为了引导农民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必须落实到生产单位,一定几年不变;大宗的三类产品和其他计划外产品,也要在安排生产之前与农民签订合同。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任意变更。化肥、柴油等生产资料供应办法,也要认真改进。
在大品种的集中产区可组成生产者协会,推选代表,与当地收购单位沟通情况,协调关系,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
(三)要依靠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力量,采取多种办法集资,兴建商品流通所需的冷库、仓库、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国家和地方财政对此要作出适当的安排。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要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这一类建设。凡属商品流通基础设施,谁举办,谁经营,谁得益,国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和优惠。
大力发展农村水陆交通运输,解决商品滞流问题。目前特别要抓紧解决粮食运销问题。国营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改善工作,挖掘运输潜力。同时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运输业,提倡组织运输合作社。
农村邮电通讯作为传递商品信息的重要手段,要不断发展,逐步形成普及的比较灵活的传递网。
大中城市在继续办好农贸市场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沟通市场信息、组织期货交易的农副产品贸易中心。此事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四)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对流通体制、价格体系等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提出根本性的改革方案。
六
制止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保证农村合理的公共事业经费。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部署的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等各项民办公助事业,都要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改革。今后对这些经费,各地可根据农民的经济状况,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基层统筹使用,一年定一次,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也不再从集体提留内开支。统筹费用的最高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确定。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向农民摊派任何费用,坚决防止大办之风再起。群众无力办的事,不要勉强去办。
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项费用的提留,也要根据经济条件,民主商定,量力而行。
要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减少干部人数。干部的补贴要合理。
上述各项开支,不宜一律按田亩摊派,可由各地群众讨论确定适当的征收和提取办法。
尚未清理财务的社队,应争取于一九八四年内完成。
七
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牧渔等生产,并将有较大部分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步,可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的布局创造条件。不改变八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农民富裕不起来,国家富强不起来,四个现代化也就无从实现。
当前农村兴起的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建筑建材业和小能源工业,是最为社会所急需而又能较快发展的几个产业部门,应有计划地优先发展,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鼓励城市技术人员下乡,倡导和组织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的人才和技术的流动,为发展农村工业增强技术力量。
现有社队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有些是城市大工业不可缺少的助手。要继续抓紧整顿,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采取适用技术,提高经济效益,促其健康发展。责任制的形式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生产特点和经营状况确定,防止少数人仗权垄断承包、压价承包和转手承包的现象发生。
家庭小工业,供销合作社办工业,国营和社队联办工业,各具有不可取代的经济作用和意义,应总结经验,努力办好。
农村工业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面向国内外市场,特别是广大农村市场,以发挥自己的优势,与城市工业协调发展。
农村工业适当集中于集镇,可以节省能源、交通、仓库、给水、排污等方面的投资,并带动文化教育和其他服务事业的发展,使集镇逐步建设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建设集镇要做好规划,节约用地。一九八四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
八
林牧渔业发展不足,商品供应紧张,这种状况必须扭转。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加速对山区、水域、草原的开发。鼓励种草种树,改良草场,实行农林牧相辅发展;鼓励发展水产养殖,保护天然资源,实行养殖捕捞并举。要多方开辟食物来源,改善生态环境,并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
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集体林区在实行木材采伐一本帐的计划中,要给社队留下适当数量的木材。这部分木材和抚育间伐材、困山材、小径材及其半成品等,应通过县林业部门或其委托的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同外地换粮换物或实行代销,所得利益的绝大部分应归林农。
根据国家或集体的安排,在荒山、荒沙、荒滩种草种树,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可以继承,可以折价转让。林木砍伐依法,产品处理自主。专业户承包小流域治理,更应保证他们的应得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