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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再议土地改革——中国和印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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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江西苏维埃时期(1927年井冈山游击战至1934年长征撤离),土地改革是党的工作重心。通过党领导下的农会、妇女和青少年草根组织,“唤起工农千百万”,建立起作为革命基础的阶级队伍,获得广泛的群众支持。之前,“多数农民有一点土地,但只有极少数人的地足以生存。而大部分土地为少数个人、宗族和会所占有”,它们控制着市镇和山区(Averill, 1993:283)。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了两项关于土地和农民问题的决议,主张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随后,苏区将扩大根据地、深入土地革命和扩充红军作为中心任务。在闽西,“红旗越过汀江,直下龙岩上杭,收拾金瓯一片,分田分地真忙”(毛泽东,1929)。然而南京指挥的血腥反革命围剿与地方统治集团的镇压,使分田的成果无法巩固。红色根据地最终丢失,农民受到还乡团残酷的报复。


   二、印度的土地改革


  历史上印度这个古老次大陆文明的疆界不断变换。如果说在中国,民国和人民共和国大体继承了清王朝的版图,那么英国殖民者只控制了英属印度大约三分之二的领土,其余三分之一属于自治的土邦和部落。1947年血流遍地的印巴分治后,有关印度民族传统的言说仍然是迷思(Desai, 1990; Wallerstein, 1991)。当代印度和中国,都是由多元生态文化类型和地区演进构成的超大政治体,但它们的历史地理条件迥异。由于人地关系更加紧张,中国的农技、管理和土地生产率一般来说更先进。例如,中国的畜力铁犁比印度至少早500年。中国的水利灌溉也比任何南亚的系统都更大,更精良。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或者这类工程所需要的官僚体系,在次大陆不曾广泛地发展(O’Leary, 1989:ch. 6)。


  今天的北部印度,在古代王朝统治下有着一套复杂的土地关系,包括私人所有、王室所有(例如封给婆罗门出身的官员)、宗教组织专属和习惯法保护的村社共有。劳动力的从属或依附关系也是多样的。社会分层被世代继承和职业区隔的种姓制度所主导。不过,土地的分配和转让比较灵活,不是依据种姓而是因人口的变动、迁移或区域间的劳动力流动而有所变更(Bandyopadhyay, 1993:52)。尽管村庄或多或少是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中世纪的印度依靠相对发达的港口和城镇,成为国际贸易大国。在文化上,1100—1750年古典后期建立的印度教为伊斯兰教的统治者所宽容,甚至吸收。后者的帝国权力自16世纪中期开始走向顶点。


  英国接管了莫卧儿王朝治下的土地关系,同时又把自己的体系强加于印度。英国人一边征服更多的省份,一边系统地丈量和登记耕地,详细记录作物种类及当地习俗。新的土地税收制度混合了印度与欧洲元素。1784年的《东印度公司法》要求该公司“调查土地拥有者的不满,如发现问题属实,即应矫正。并为殖民和征税设立永久性规则”(Desai, 2011:81-83)。1793年颁布的《永久定居法》引入了新的土地税。柴明达尔(Zamindar)制得以普及(与莱特瓦尔[Ryotwari]制和马哈瓦里[Mahalwari]制并存),其代价则是无地农民失去在传统道义经济中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迦吉马尼(jajmani)关系(Sethi, 2006)。总之,英国的目标是扩展帝国的殖民汲取系统。因此,印度土地的使用和所有权,都以有利于作为殖民者的商人、定居者和企业家能低价买地,以便低成本地经营采矿、农场种植和其他商业活动为目的(Baden-Powell, 1892: III, book iv, ch. 1)。


  在印度以及其他地方,现代私有财产的制度化瓦解了部落社会的公社所有制。资本主义大转型是“一种毁灭方式”,威胁着人类社会和自然物质的生存(Polanyi, 1957:163, 45ff)。全球资本主义扩张在国内外都依赖摧毁其自身财富的两大源泉:土地和劳动者 (Harvey, 2006:14)。近现代印度的经验事实表明,历史上不同的产权制度导致不同的生产组织和政策选择,从而影响经济效益。比起那些习惯法遗留、大量自耕农持有土地的地区,在主要是地主控制地权的地方,农业投资、生产率以及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都倾向于更低(Banerjee and Iyer, 2005)。


  印度独立运动有充分的理由,把经济破产和极端的农村贫困归咎于殖民主义,尤其因为殖民制度用经济作物挤压了粮食生产。但独立后的印度继承了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从未真正转手。绝大多数分散的小农没有足以支撑自身生存的土地(Saith, 2008:734)。自耕农、佃农和无地雇农又通常陷于命定的种姓地位,几乎没有谈判权。土地问题进入了新政府的议程,成为艰巨的国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紧迫性使印度“在短时期内比任何其他国家都密集地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改革的立法” (Besley and Burgess, 2000:390)。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废除柴明达尔制及包税制;二是规制租佃合同;三是设定土地拥有量上限;四是整顿各自为政的不同租佃制度。头两个五年计划划拨了大量预算支持改革,地方政府也不同程度地跟进。然而,几十年过去,只有废除中间收税人一项获得可见的成效,保护了小农和佃农的权利(Besley and Burgess, 2000:395)。其他改革措施在不同时期和地方起起落落,主要问题始终没有解决(Ghatak, 2007)。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16/3/28 12: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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