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目前的农地改革正是如此。家庭需要整体性,村庄同样需要整体性。改革以科斯产权理论为基础,以私有化改革为方向,竭力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为藉口,推动农地私有化。其实是正在彻底破坏村庄农地的整体性。而村庄农业资源整体性的支离破碎,必然使得各个怀抱“承包权”、梦想“财产权”的农户,最后都很难在村庄生存下去。一个没有整体性的村庄,处处都是产权掣肘,处处都是“钉子户”。所谓的农地“财产权”一定是白菜价。甚至一钱不值。在广东河源的一些村庄,撂荒的耕地,几乎占到了一半以上。有的甚至在80%以上。在四川成都、宜宾的一些农村,也基本如此。撂荒随处可见。足以证明农民对这一制度改革的无奈、失望。 第三,“财产权”要分给“农民”。那么是什么“农民”呢?是所有平均的“农民”吗?这里一定要进行概念的澄清。不能是胡子眉毛、瞒天过海。改革三十多年以后,村庄内农民成员的分化相当严重。基本可以分为有“承包权”的村民,和没有“承包权”的村民两类。留守在村里的务农的农民,一般都是没有、或者少有“承包权”的农民。所以“承包权”并非均匀地、自动地分配到每个农民成员头上。改革提到的“农民”仅仅是村庄里的部分农民成员。而非所有“农民”。中国目前农地的“承包权”格局,基本上是1982年第一轮承包时奠定的。第二轮承包基本没有变化。改革竭力向全国推广“湄潭经验”。即所谓“生不增,死不减”。这种准私有化的改革路径,尽管严重破坏了村庄的整体性,严重破坏了村庄内部公平,但得到了顶层的肯定,所以才能在全国强制性推广。只有少数村庄进行了“大稳定、小调整”。如在黔东南的侗族的村庄,约定俗成地保留了十年一调整。所以就全国看,目前的农地的承包权主要掌握在1982年以前的出生的农民成员手里。1982年后出生的多数农民成员,至少没有直接的“承包权”。他们有可能继承父辈的“承包权”。但是由于各个家庭的兄弟姐妹的人数不同,“承包权”在各个家庭迅速出现了分化。2008年以后,改革进一步强调承包权“长久不变”,禁止进行任何的“承包权”调整。即使是在村里老老实实务农的、1982年以后出生的农民成员,也不允许村集体给他们调整土地。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严重脱离各个村庄的实际。对真正务农的农民非常不公平。所谓的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实际上就是赋予一部分村民更多的“财产权”。改革,在以“财产权”的名义,要把这部分农民打造成为新型“地主”。同时,冷酷地拒绝赋予其他农民成员任何“承包权”、“财产权”。 第四、赋予有承包权的农户“财产权”,其实就是在农村,尤其是纯农村地区制造新的地主阶层。这将为中国农业发展强加沉重的包袱。有“承包权”的农户有很多并不直接务农。并且,随着城镇化,这部分新型“地主”会越来越多。而真正在村庄里务农的农民,必须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才能扩大生产规模、获得一定的规模利益。但为此,他们必须支付每亩600~1200元的地租。地租,会以成本的方式计入农产品的价格体系。抬高中国农业的成本20%~50%。进而直接降低中国农业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意思的是,顶层不断抱怨“地板”升高,要求扩大开放,同时又通过改革,不断抬高“地板”。结果就是中国粮食、大豆等逐渐失去竞争力,节节败退,自给率水平不断下降。目前中国的粮食自给率已经下降到87%以下。将来若不改变农地制度,粮食自给率水平还会进一步下降。下降到70%一点不奇怪。 难道中国的农地改革,一定要验证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先生20多年前“谁来养活中国”的预言? 在历史上,地租与高利贷一直是农民最沉重的负担之一。是中国发展最大的障碍。中国近一百多年的土地革命,消灭地主所有制的经济意义,其实就是要消灭地租和高利贷。“耕者有其田”,就是要让农民全部享有土地的收益,不用上交任何地租。并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政府的相关税赋还会由正转负,农民得到的正补贴会不断增加。这才是历史正确的发展方向。但是对科斯定理的误读,以及由此产生的农地私有化改革,在中国农村又制造出了数以千万计的新型“地主”。为此,农民要务农就不得不缴纳不菲的地租。可笑的是这种租佃行为被包装了好听的名字“土地流转”。而地租,则被赋予了更好听的名字“财产权”。那些在城市里生活、居住的农民工、准市民,一不留神就被改革成为了“地主”。 在市场经济下,“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什么呢?自然不是生产附加值低的粮食作物,以保护国家粮食安全。而是生产经济作物。如蔬菜、水果,或者用于挖塘养鱼。甚至干脆就是“非农化”利用,直接用于地产开发、工业开发、旅游开发。只有如此,缴纳这种高额地租,才会有“平均利润”可期待。农业资本家会先算清楚这种算盘。或者巧立名目,骗取政府的各种补贴。一般的农民就只有默默承受高昂的租金。而国家,则会继续陷入这种制度性的困境之中。直到农业危机全面爆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