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点击爬行
钱有飞:湛江市雷州青年运
程昊:盛世下的危机——《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书笔
刘旭:迟到的作业
许永桂:时代的悲剧--再
程昊:读书笔记——曼瑟
许永桂:南岭镇考察报告
吴勇浩:《动物精神》读书
王聪:公共事务治理之道
程昊:读书报告——公共事
许永桂:《叫魂——176
雷城乐:集体行动制度的演
许永桂:林毅夫《中国的奇
唐瑶:《中国的奇迹》读书
何婉虹:读《集体行动的逻
许永桂:读《资本论》论剩
许永桂:基于家庭联产承包
黄茜:暑期调研报告——河
雷城乐:拥抱合作——阿克
何婉虹:再读合作之《公共
 

陈晔:《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报告

作者/来源:陈晔2014级研究生 点击次数: 1237

波斯纳指出“外在性”术语常常被用来讨论财产权界定和转让意义上的土地不相容使用问题。当产权受到侵犯时,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必须视对产权的侵犯的不同性质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在交易成本高昂的冲突性使用情形下,资源按其最高价值使用配置是通过拒绝因财产所有者权利受侵害而给予其禁令性救济而代之以损害赔偿救济这种措施才促成的”。具体地说,考虑到交易成本和资源的配置效率,当对产权的侵犯是一种“私害”,即对极少数人的损害时,应该选择禁令救济;当对产权的侵犯是一种“公害”,即会对许多人造成损害时,则应该选择损害赔偿救济。

2. 契约的经济理论

波斯纳利用经济学的理论及研究方法考察契约法时,首先阐述了契约法的重要性,由于签订契约和履行契约不具备共时性,在交换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以下两种危险:机会主义和未能预料的突发事件。契约法正是为此提供救济的,否则由于一方拖延履行,造成阻止交换,从而导致资源的不当配置。因此契约法的基本功能,“(至少自霍布斯时代起就被这么认为) 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不过契约法除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之外,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加入遗漏条款而使当事人的协议变得更为完满。因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已花费时间和金钱,明确把针对各种可能的情况下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方法纳入合同条款,那么法庭就没有必要提出一种补救措施,由于商议和草拟一份能为每一种想得到的紧急情况提供依据的合同,成本太高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根据契约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处理这一偶发事件最有效率的途径-使履约成本最小化,通过这种方式充实、弥补契约的不足。

其次波斯纳强调契约法并不是不加区别要求人们履行契约。他指出只有得到适当的约因支持,一项允诺才具有法律强制性;另外只有在契约当事人双方同意且他们之间具有真正的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在            本书中,波斯纳讨论了用谎言劝诱、胁迫、诈欺、无行为能力时签订的契约问题。在波斯纳看来,这些契约是没有效率的,因为假如实施这种契约将会导致资源流向制造威胁、谎言、欺诈和努力保护自己免受危害,从而降低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此外,对抗公共政策的契约是不可“实施的原则,因为其中的大部分都对第三人产生了成本,抢银行的契约就是一个明确的例子。”

最后,波斯纳契约的经济理论针对违约,提出了按严重性排序的法律救济问题。“(1) 受约人的依赖损失,他对要约人契约履行的合理依赖所遭受的成本) ;(2) 预期损失,契约预期利润的损失);(3) 预定违约赔偿金,在契约规定明确的作为违约的货币补偿的损害赔偿);(4) 间接损害赔偿,由违约引起的对受约人业务的波及影响);(5) 恢复原状,由违约而要求将要约人所得收益交于受约人);(6) 强制履行令,强制要约人履行契约否则将对其以藐视法庭惩罚);(7) 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财产惩罚或惩罚性损害赔偿。” 

3. 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首先讨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若损失概率为P,损失金额为L, 预防成本为B,那么,只有(而且只有当)B < PL 时加害人才构成过失。不过波斯纳认为必须“要对预期事故成本和事故成本进行边际比较,即通过衡量安全的细微增长的成本和收益”,来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有过失。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责任分配上,波斯纳分析了“连带和比较过失、风险自负和非法侵入者”这几类受害人的过错。他指出“在过失制度中,如果加害人无过失,那么无论受害人是否过失都将承担事故的全部成本。将成本从受害人转向加害人对诱导人们在未来采取合理注意措施没有任何益处。由于使过失加害人向过失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并没有增进效率,所以普通法的传统是允许由受害者来承担事故成本以使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最小化。从加害人向受害人的转让性支付将会花费成本。”比较过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失的情况下可依此减少原告所得的损害赔偿,它也不产生任何资源配置收益的转让性支付,因而是较为有效率的。在风险自负的例子中,波斯纳认为滑冰这例子完全可以以较小的时间成本避免严重事故的代价。但是过失原则是假设法院是知晓一切的,要知道当预防措施是看不见的时候,比如活动量的问题,法院无法辨别是否存在过失。

严格责任规则是指引起事故的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负有法律责任,即使损害无法通过其实施合理注意而予以避免。在波斯纳看来,侵权法将严格责任加于那些涉及很高危险度、并且只靠行为人注意或潜在受害人改变其行为无法防止的活动-那些具有极端危险的活动,如养老虎当宠物,火药爆炸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在严格责任规则下,法律诉讼会更简单,不过诉讼数量也会增加。因此诉讼成本的总体效果是不确定的。总之,波斯纳认为“严格责任与过失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加害人和受害人通过活动量变化而避免事故的激励、信息和诉讼成本、保险措施、负有法律责任的活动的规模和有益性。鉴于这么多的差异,我们就不希望侵权制度纯选择过失或者纯选择严格责任,也不希望两者在所有时候都处于同等地位。”在明确责任后的赔偿问题上,波斯纳认为应该把损害赔偿设想成迫使潜在的侵权行为人将他们的行为强加给别人的成本加以考虑的一种办法以及将外部性内部化,因而产生出有效率的选择的法律机制。具体来说,考虑到“第一是给受害人予以诉讼的激励,因为诉讼是维持侵权制度作为一种对过失的有效威慑力所必需的;第二是防止受害人采取过度的预防措施。”有责任的被告就必须支付至少相当于汉德公式中事故损失额(L) 的损害赔偿。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预期事故成本(PL) 的增长将使潜在加害人对安全措施愿意做出的支付额也增加,所以补偿的事故损失额(L) 反映了损害的实际成本。但如果“是过失责任规则, 因按理性人的标准,过失具有严格责任的因素,且法律错误(legal error) 的风险总是存在的;所以如果潜在加害人通过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能减低被错误地认定为犯有过失的可能性,那他会愿意这么做,并且潜在责任越大,他在这方面的支出也会越大。这就是反对将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案一般规则的有力理由,但也有些例外。”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在损失难以计量的情况下保证安全的方法,但是这对于有效率的过错行为不大可能适用,也就是波斯纳说的“例外”。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17/5/18 8:24:52
当前页:3/4 : 首页 : 上页 : 下页 :尾页: 转到第